河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

添加时间:2020-07-17 09:54:04  浏览次数:

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第一条  为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水平,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,明确职责分工,保证科研项目圆满完成,产生高水平科研成果,依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》(冀政办字〔2016〕104号)等文件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 项目签订与管理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教职工承担的合作研究、委托研究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决策咨询以及承揽技术工程等社会服务项目。
第三条  横向科研项目需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科技部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》等有关规定签订正式科研项目合同。项目合同须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以及项目负责人、项目组成员、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。
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,学校盖章后生效。未经学校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。
第四条  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。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经费。
第五条  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。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项目执行,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。
第六条  横向科研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的,应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,报校内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七条  在项目执行过程中,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委托单位、学校职能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八条  科研项目完成后,项目组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验收或结项手续,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。
第三章 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与管理费
第九条  学校对科研项目收取国有资源(资产)有偿使用费,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 横向科研项目提取5%管理费。管理费的提取基数为到位经费扣除缴纳的税费。
第四章  经费的支出管理
第十一条  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 科研经费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,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三条  项目外拨经费按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,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,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。外拨经费需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。项目经费不能外拨给项目委托或下达单位。
第十四条  合同约定由我校购置并作为科研成果需交付委托方的设备,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。涉及进口设备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 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 由项目列支的会议费、差旅费、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加工费等,要按照规定实行“公务卡”结算;设备费、大宗材料费、和测试化验加工费、劳务费、专家咨询费等支出,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。
第十七条  参与项目的项目组成员、研究生、聘用人员、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获得劳务费,由财务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第十八条  项目组严禁从事以下行为:
(1)编造虚假合同、编制虚假预算;
(2)将科研经费转拨、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;
(3)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、材料;
(4)虚构经济业务、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;
(5)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;
(6)虚列、伪造名单,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;
(7)借科研协作之名,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。
(8)虚构测试化验内容、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。
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
第十九条  项目组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进度开展研究,按时进行结题验收并由委托方出具结项证明。
第二十条  项目结题后,结余资金归项目组使用。项目组可以从中提取不高于95%的资金作为科研奖励,发放的范围和比例由项目组确定。
第六章  附  则
第二十一条  因项目实施产生纠纷,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途径解决。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做好后续处理工作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 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河北大学科研开发工作管理办法》(校科字〔2006〕第2号)文件即行废止。
第二十三条  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、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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